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嘉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嘉簡字第2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4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七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