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補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342號
原   告 谷綠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文
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金龍 即新程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元,應徵裁判費3,53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