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寶齡
       張俊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心吟釀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捌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仟玖佰 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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