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簡字第1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謝智翔
被 告 張瓊玉 (原名 張偉育 )
張麗燕
張麗治
張麗琴
張佳蓉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恒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一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