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小字第150號
原 告 陳善濠
被 告 蔡天贊
訴訟代理人 陳進興
被 告 陳晴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清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土地清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
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六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下
午三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