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補字第232號
原 告 黃森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育焜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應陳報被告蔡育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
院。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