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特留分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1號原告 林玉妹
林桂蘭 林桂花
林桂珠 鍾宜霖 (即 林河妹 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均 律師原告 鍾葉子 (即林河妹之承受訴訟人)
林宜嫻 (即林河妹之承受訴訟人)
鍾明昌 (即林河妹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林人豪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複代理人 朱婉宜 律師被告 林賢爕
林賢坤 林人生
林蕭娘 林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五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第5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三、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按公同共有人對共有物之處分,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
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非任何一人所得私擅處分,故如非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即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起訴或被訴,其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查,原告欲分割被繼承人 林章榕 之遺產,自應以被繼承人林章榕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原告原起訴之對象包含林人豪、林蕭娘,惟被告林人豪為被告林賢坤之子,則惟該2人是否確為被繼承人林章榕之繼承人,請敘明理由,倘非被繼承人林章榕之繼承人,則是否撤回非繼承人之被告,並就應繼分比例及聲明為適當之變更。
㈡被繼承人林章榕之長子 林賢標 之戶籍謄本(含除戶部分)。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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