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家豪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家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審簡字第579號、109年度聲字第21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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