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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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6號抗告人 駱彥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駱泳謹 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19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本件係抗告人與相對人駱泳謹、 駱語柔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9月19日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而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補繳抗告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等抗告。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