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38號原告 劉勇廷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 律師
林采妤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法定代理人 李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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