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329號聲請人王 蕭素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王蕭素珠與養父 蕭土祥 、養母 蕭麥 孫娘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蕭素珠(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原為蕭土祥、 蕭麥孫娘 所共同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蕭土祥(男、民國前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養母蕭麥孫娘(女、民國前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分別於民國69年4月8日、89年12月24日死亡,聲請人欲回復本生家姓氏,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蕭土祥、養母蕭麥孫娘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蕭土祥、蕭麥孫娘成立收養關係,為該
2人之養女,而養父蕭土祥、養母蕭麥孫娘分別於69年4月
8日、89年12月24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問:當初為何會被收養?)因為我的生母和養母是同鄉,養母說他家只有兒子,沒有女兒,要我去當童養媳,所以他們就去辦了收養,可是我住了幾個月不習慣,就搬回家和生父母同住,我大部分時間都是和生父母同住;(問:是否有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沒有,我和養父母50幾年沒有聯絡,他們過世時我都不知道,最近才知道,所以我也不知道他們有沒有遺產,應該沒有遺產,就算是有他們也回來找我要我拋棄繼承;(問:養家是否有兄弟姊妹?是否同意你回復本家?)有五個兄弟,但都沒有在聯絡」等語。而聲請人之胞弟謝開基、胞妹 謝佩君 亦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回復本家等情,此有本院100年12月16日非訟事件筆錄可參。另聲請人之生母 謝林素貞 業已死亡,生父 謝錦鐘 、胞妹 張謝坤娥 均出具書面同意聲請人終止與養父母之收養關係,有除戶戶籍謄本及同意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蕭土祥、養母蕭麥孫娘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蕭土祥、養母蕭麥孫娘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