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詹勳萍 被告 陳慧媖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慧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慧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53,41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