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一0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全林飲料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林蕙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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