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七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瑞祥
法官管靜怡法官張明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李燕枝┌──────────────────────────────────────────────────────┐│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薛桂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八十九年四月十日│柒仟柒佰壹拾參元│0000000│││││壢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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