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四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林重信男六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吳為平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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