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九七號
聲請人富均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瑞祥
法官管靜怡法官張明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李燕枝┌──────────────────────────────────────────────────────┐│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智宇工業有限公司薛│富邦銀行迴龍分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陸萬壹仟壹佰玖拾│HN0二三三六七││││ 榮雪 │││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