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曾麗燕

代理人 黃昌平 律師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郭偉成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喬湘秦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林煥洲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理人 吳哲毅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理人 鄒永展

蘇訓儀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5號裁定自民國113年5月2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僅有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1,430元,以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解約金31,787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郵局之存款明細、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26日陳報狀、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4日凱壽客一字第1132009189號函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5日國壽字第1130082264號函附卷可稽。前揭存款1,430元及保單解約金31,787元經債務人提出同額現金代之,上開金額經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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