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77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 王寒 與上訴人 陳元堃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17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理由
一、基金會就扶助事件適用(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應支出之酬金,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由法院酌定之,此觀法律扶助法第3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規定自明。
二、上述事件之被上訴人向聲請人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決定准予扶助,聲請人台北分會因而支付第三審律師酬金新臺幣2萬元,有該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預付及結案酬金領款單足憑。上述事件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負擔,聲請人據以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陳麗玲
法官呂淑玲
法官陶亞琴
法官黃明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