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80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潘天龍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
法官賴惠慈
法官林慧貞
法官許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書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