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3年度台聲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80號

聲請人

即被上訴人新北市新莊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蔣國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潘天龍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3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

法官賴惠慈

法官林慧貞

法官許紋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書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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