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951號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9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威穎

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 律師

高玉霖 律師

莊庭華 律師

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

,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951號判決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法官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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