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95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威穎
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 律師
高玉霖 律師
莊庭華 律師
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之交通裁決事件
,對於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951號判決提起上訴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法官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