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84號
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晃盛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9號、第288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37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九萬元(即上開事件各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陳麗玲
法官黃明發
法官陶亞琴
法官呂淑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金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