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2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救字第1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救字第124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24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黃堯讚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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