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177號
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5年3月31日執行羈押,至95年6月30日(按延長羈押係以月定期間,因6月無相當之31日,依民法第121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以其月之末日即6月30日為期間之末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孫惠琳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