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0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2日所為之95年度易字第201號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2日以95年度易字第201號裁定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程序。惟因公訴人另併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協商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張倩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