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藝騰 律師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9月27日執行羈押,茲查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
二、再查,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件宣告罪刑後,被告不服,已上訴台灣高等法院,由該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5053號繫屬審理中,而審諸卷附被告前科表,被告現由台灣高等法院羈押中,是本院亦無從越俎代該院裁定被告是否適宜具保停止羈押之餘地。準此,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華奕超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玉梅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