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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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 林仲偉 代理人 汪瑞宣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捐助章程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以民國53年7月21日教二字第42569號令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2冊第12頁第42號)。為因應業務需要,經100年5月30日董事會第12屆第10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計1條,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董事會會議記錄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變更後之捐助章程,業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修正為如聲請內容後同意核定,並有教育部100年6月17日部授教中㈢字第1000576642號函影本1份在卷足據。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