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十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
穗豐起重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複代理人丁○○
黃文皇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擴張請求醫療費新台幣四萬零一百九十六元經查擴張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銀元一三三九八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一百三十四元折合新台幣六百零三元,均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鑫城~B3法官張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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