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30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0七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其上訴否認犯罪,非可採取,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李寶堂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