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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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5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曰好(越南籍)被告阮心謙(越南籍)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曰好、阮心謙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阮曰好、阮心謙均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認被告阮曰好、阮心謙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2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李東益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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