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64號原告 張文定 被告 林秀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偕同知悉被告離家之證人到庭,如不能偕同到庭,請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證人通信地址,以供傳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