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37號原告 魏高明 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兼法定代理人 楊治宇 被告 汪南均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查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法定代理人為檢察長楊治宇,原告誤載為法務部長 曾勇夫 ,合先敘明。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7日,以
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