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361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賴啟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6年度繼字第1676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