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750號
原   告  張簡緯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騏 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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