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原告寶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汶玫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瑞龍 支付命令,惟被告高瑞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壹佰壹拾貳萬陸仟陸佰玖拾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玖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肆佰肆拾肆元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