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840號聲請人 李明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義三 、 李秉軍 、 李秉璿 、 李靜宜 、 田涵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