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65號上訴人 林重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萬春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1月2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8,455元(按減少分配之金額計算),應徵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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