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41號聲請人甲○○
8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134號、第3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秀貞┌───────────────────────────────────────────────────┐│附表一:97年度除字第1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20││├──┼───────────────┼──────────────┼────┼───┼────┼───┤│00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53││└──┴───────────────┴──────────────┴────┴───┴────┴───┘┌───────────────────────────────────────────────────┐│附表二:97年度除字第1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126││├──┼───────────────┼──────────────┼────┼───┼────┼───┤│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1│96││├──┼───────────────┼──────────────┼────┼───┼────┼───┤│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1│228││├──┼───────────────┼──────────────┼────┼───┼────┼───┤│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1│338││└──┴───────────────┴──────────────┴────┴───┴────┴───┘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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