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劉麗美
張榕芝 張哲維 張陳柳 被告 朱秀木 同案被告 李韋銘 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145號,嗣改分為100年度交簡字第484號),原告認上列被告朱秀木應負共同損害賠償責任,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已撤回對同案被告李韋銘、彩鴻實業有限公司部分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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