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24號異議人 林瑞成 相對人 柯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99年度司促字第17618號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99年11月5日收到支付命令,因無錢償還,未提出異議。本人異議利息太高,借款時未約定違約金云云。
二、查本院99年度司促字第17618號支付命令,業於99年11月9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異議人遲至99年12月30日始提出異議,其異議為不合法。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異議,並無違誤。異議人執前詞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