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號聲請人台灣山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4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6年11月16日、96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台灣三洋捷能國際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9,400元│96年6月30日│SU0000000│3個月│││份有限公司│松隆分行│││││├──┼─────────┼────────┼─────────┼───────────┼────────┼────────────┤│002│台灣三洋捷能國際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0,089元│96年7月31日│SU0000000│3個月│││份有限公司│松隆分行│││││├──┼─────────┼────────┼─────────┼───────────┼────────┼────────────┤│003│台灣三洋捷能國際股│台北富邦商業銀行│29,925元│96年8月31日│SU0000000│4個月│││份有限公司│松隆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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