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債權人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明豐 債務人 郭朝炅 債務人 廖苾秀 債務人 莊虹惠 債務人 廖哲賢 前列四人共同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郭朝炅、廖苾.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已分別於民國100年1月26日、民國100年1月26日、民國100年1月25日、民國100年1月26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民國100年2月23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異議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