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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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宇股被告蘇星耀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967號、110年度偵字第14424號、110年度偵字第15981號、110年度偵字第15989號、111年度偵字第446號、111年度偵字第1239號、111年度偵字第2809號、111年度偵字第3835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8493號、111年度偵字第9036號、111年度偵字第15419號、111年度偵字第16633號、111年度偵字第198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星耀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佑倫
法官黄筠雅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