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宗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建宗 原告與被告榮星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2,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