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62號原告 陳筱元 原告與被告 施宗賢 即施宗賢皮膚科診所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0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