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57號上訴人 謝陳欣吟
謝宜蒝 謝詩婷 謝妏宜 謝佩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泓鎂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929萬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