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 柯錫佳
柯瑞峯 柯建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高雄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5日本院111年度重國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563,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2,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