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9號原告 許志全 被告 劉佳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佳蓉因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嫌,固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05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52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59號卷第3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姚億燦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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