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777號聲請人乙○○
76號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不動產之謄本。
三、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四、聲請人之聯絡電話。
五、請求訴訟金額?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李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