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而由具保人乙○○提出上開金額具保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住所通知並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6月5日雄檢 博岷 95執字第4880號字第36908號函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堪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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