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雷明仁 代理人 馬中琍 律師複代理人 花淑妙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簡曼純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相對人即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雷明仁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存摺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集保帳號保管帳戶證券餘額表等件,及本院職權查調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函查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示,其名下有聲寶股份有限公司等零股價值約新台幣(下同)2萬5528元、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基金1000單位,價值約1萬3130元;南山人壽保單2筆,價值分別約2萬5276元、1萬2063元,又債務人同意就上開財產價值合計7萬5997元提出等值現金到院供分配,有本院調查筆錄附卷供參。是以,因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現已將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周雅文